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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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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澳门十大电子正规游戏网站 ,(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e Energ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GDPEA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辖区内从事电力工程 、新能源电力工程 、电力工程设计 、电力工程监理 、电力设备制造 、电力信息工程 、电力节能工程 、电力智能工程以及新能源开发利用 、电力配售、能源输送管网等与能源领域相关联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自律性管理组织 ,是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促进广东地区能源行业健康发展和自我完善 。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 ,以企业发展需要为基点 ,代表和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 ,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需求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协调能源行业内部 、相关行业间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建设一个健康规范 、公平竞争 、和谐发展的广东省能源市场体系 ,构建企业沟通服务平台 ,为广东省的和谐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

第四条  本会由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接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以下称能源监管机构)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本地区能源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动态、行业管理和创新模式,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能源行业发展规划 、出台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

(二)参与本地区能源行业体系建设 ,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自律性行规行约及会员间业务合作规范 ,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

(三)向广大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 ,提供会员单位或涉案企业起诉和应诉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在政府和会员间搭建沟通桥梁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创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环境 。

(四)协助配合能源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开展能源领域的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企业自查工作 ,推进能源行业信用和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

(五)进行有关本地区能源领域企业信息 、工程 、造价 、先进技术等方面信息的收集 、整理 、分析 、发布、交流与咨询 ,组织会员集中选取和采购工程设备 ,合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

(六)向会员提供政策宣传 、职称评审、技能培训 、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考试 、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促进能源相关企业技术进步 、施工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提升行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

(七)向能源监管机构反映能源相关企业的呼声和诉求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协调同行价格争议 ,并监督执行 ,维护行业内的公平 、有序竞争 。

(八)组织会员参与能源行业的新技术及新工艺的研发;开展省内外交流和合作 ;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 、工艺和企业管理经验 。

(九)创办会刊 ,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

(十)承担能源监管机构 、当地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能源服务业的经济组织 ,只设单位会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

(二)自愿参加协会 ;

(三)在能源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或影响并愿意参与协会各类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发与能源或者电力相关的许可证件。

第十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 ,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

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法人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 ;在广东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分支机构负责人 。

第十一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 ,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经理事会确认后 ,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 ,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 、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其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 ;

(二)会员部初审后回复 ;

(三)经过秘书处审议通过 ;

(四)发送入会通知函 ;

(五)缴纳会费 ;

(六)颁发会员证 、会员牌匾以及相关资料 ;

(七)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参加协会活动 ,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

(二)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 、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

(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 、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 、管理 、检查 、协调 ;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0元 ;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40000元 ;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

(四)理事 、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 元 。

另说明: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会费标准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按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标准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40000元 ;

(二)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及副主任单位按协会副会长单位标准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

(三)专业委员会一般会员单位按协会会员标准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 ;

备注:专业委员会一般会员单位申请为协会理事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5000元 。”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并取消会员资格。退会的会员两年内不再吸收入会 。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 ,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除名的会员今后不再吸收入会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 ,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 、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理事 、监事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 、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

(五)对协会变更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 、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

(八)决定终止事宜 ;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并向会员公告 。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

理事会可根据会员发展和业务管理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 、变更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规则 、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 、实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

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理事 、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监事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政治素质好 ;

(二)在能源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秘书长须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主任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可由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理事兼任 。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四年 ,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提名秘书长 ,在理事会通过后 ,根据秘书长提名 ,聘任各办事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

(六)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代其履行会长职责 ;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决定 ;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

(五)提名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六)提名聘请专家担任本会顾问 ,报理事会批准 ;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 ,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

(八)向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十)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 、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 ,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 、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 、资助人或单位 、会员、监事的查询 ,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理事 、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 、侵占 、挪用协会财产的 ,应当退还 ,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 、换届 、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 ,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 ,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 、研讨会 、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 ,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 ,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分别设立党委 、总支、支部 ,并按期进行换届 。规模较大 、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社会组织变更 、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 ,审批选出的书记 、副书记 ,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 ,团结凝聚群众 ,推动事业发展 ,建设先进文化 ,服务人才成长 ,加强自身建设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

(三)本会发生分立 、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0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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