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 ,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 ,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 ,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 ,即包括大工业用户 、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 ,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 。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 ,高峰时段为10-12点 、14-19点 ;低谷时段为0-8点 ;其余时段为平段 。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
二 、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 ,不包括居民用户 。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 ,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 。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 ,次日予以实施 。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 、15-17时共三个小时 。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
三 、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 、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 ,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 ,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委 。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
附件: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
相关附件:附件1.广州等五市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2.惠州市电价表及峰谷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3.江门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4.汕头等8市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5.云浮等5市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6.连州电价表2021年10月.xls